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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宁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师红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957号

师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洪蓝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卞红娟

联系电话:025-5622669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蒲塘加油站斜对面 洪蓝法庭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