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202号
武华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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