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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陶莹诉被告杨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284号

杨月波:

本院受理原告陶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蒋敏    

联系电话:025-5622668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