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752号
南京博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博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375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苏0117民初375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海燕
联系电话:025-5622663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1966号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孝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建容
联系电话:025-5622665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1188号
甘强:
本院受理原告曹月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7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德福
联系电话:025-56226669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1393号
秦运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爽
联系电话:025-5622666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032号
王开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副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31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892号
余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1908号
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双凤诉你公司及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何洋
联系电话:025-5622663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2547号
南京市溧水区艺彩空间美术培训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齐生伟与你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