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6055号
曹云:
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曹云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建容
电话:025-5622665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号: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916号
胡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强与被告胡明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91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高传法
电话:025-5622666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号: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733号
秦运海、倪兵:
本院受理杨能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4752号
秦运海、倪兵:
本院受理陆祖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442号
王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殿龙
电话:025-5622662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0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2429号
江苏煜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悦居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南京悦居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苏0117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被告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茶兴路77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6000号
南京开妍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园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任涛
电话:025-56226635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728号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李翔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蓝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林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