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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切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积极开展设立专门家事审判庭试点工作。南京两级法院早于20137月开始设立少年家事庭,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改革已运行两年多,在全面总结少年家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科学、创新发展,现就南京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意义

  1、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柔性司法方式为主要切入点,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以及程序制度,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目标。

  2、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承载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道德人伦情感等重要社会功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家事审判关系民生、贴近百姓,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对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作用。

  3、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家事案件当事人除身份确认、财产分割等传统诉求外,对于家事审判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等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通过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注重钝化矛盾、修复关系、治愈情感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

  4、有利于构建家事诉讼程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庭伦理关系中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类型随之日益多样化,家事法律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现行公开、对抗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家事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探索家事审判规律,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理念

  5、坚持保护弱者理念。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家事审判既要体现一般公正,又要兼顾对弱势群体个案的特别公正。要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要注重平等原则,不得性别歧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关注老年人的现实处境,依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6、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家事审判的人伦性、修复性、前瞻性等特征,与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的刚性、对抗性不相兼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首先要从柔性司法入手,建立柔性诉讼环境,设立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等,缓和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运用柔性司法手段,通过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化解当事人心结,让当事人平和、理性地参与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与诉讼,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认同感。

  7、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充分运用职权探知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益。根据案情需要,法官可依职权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完全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向弱势群体倾斜;扩大法官依职权取证范围;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依职权审查该权利行使是否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围绕争点组织庭审,法庭调查与辩论阶段可混同进行。

  8、坚持一体化司法理念。家事纠纷既包含财产关系也包含身份关系,既涉及过去事实也涉及未来事实,既涉及案件当事人也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彻底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讼累,应坚持一体化司法理念,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建立归并审理制度,杜绝人为拆分案件现象,合并审理关联案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矛盾化解社会大平台,整合社会各部门、专门机构、相关组织的力量,保障当事人诉讼需求与其他需求的一并满足,彻底化解矛盾。

  三、改进家事审判工作机制

  9、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弘扬诚信理念。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由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告知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强对离婚案件中债权债务事实认定和财产债务分配的总体把控,警惕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承担,以及虚构债权债务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等虚假诉讼行为。

  10、建立归并审理制度。贯彻一体化司法理念,针对家事案件诉讼请求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建立归并审理制度,避免因就案审案、相互推诿,造成家事案件诉请被人为割裂,人为拆分案件的情况。将关联家事案件指定由同一承办人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矛盾彻底化解。

  11、建立司法救助制度。贯彻柔性司法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建立司法应急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由法院在诉讼期间应急拨付救助费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顺利实现;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制度,对诉讼终结后仍需长期救助的案件当事人,由法院与民政、妇联、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接,为当事人提供获取救助的便利,搭建救助综合平台;建立司法援助制度,对经济条件差,诉讼能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定律师代理诉讼。

  12、建立社会联动制度。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协作,搭建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平台。与公安、妇联合作,构建防止家庭暴力工作制度;委托街道、团委、妇联及其他有关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调查、调解,促成家事调解员、社工队伍的建立与完善,构建社会大调解平台;与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法院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介入家事案件,以使家事纠纷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

  13、建立心理疏导制度。贯彻柔性司法理念,纾解案件当事人负面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家庭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矛盾化解。建立家事法官运用基本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与专业心理矫治专家开展心理干预相结合的制度,合理预判当事人情绪状态,有针对性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完善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规范,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成效。

  14、建立亲和修复审判制度。通过设立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等柔和的诉讼场所,构建对等、和谐、温情的诉讼环境,减少当事人对司法的畏惧、排斥心理,赋予当事人有尊严的诉讼环境,拉近当事人与法官间的心理距离;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变传统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和谐对话模式,利于修复亲情关系,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四、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15、不公开开庭审理。家事纠纷具有隐秘性、隐私性,家事审判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从严把握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将公开审理的范围限于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保护家庭隐私,弥补双方亲情,修复家庭关系。

  16、当事人应亲自到庭参与诉讼。为充分查明事实、化解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到庭陈述案情、表达诉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法官须在庭前或庭后当面征询当事人本人意见。

  17、调解优先。为钝化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应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强调法官依职权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申请调解,弥补当前家事裁判方式刚性过强、柔性不足的缺点。试行调解前置程序,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有可能调解的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恢复情感,消除对立。

  18、家事调查官。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主动依职权探知事实真相,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调查、回访。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组织架构,在家事法庭设立家事调查官,作为专门的家事调查审判辅助人员,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协助调查家事纠纷,协助调节家事关系、解决家事纠纷。

  19、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不受伤害的前提下保障权益实现。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建立诉讼监护人制度,在子女为案件当事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因利益相反不宜出庭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监护人代理子女出庭参与诉讼,表达子女的独立意志,保障子女权益的实现;二是建立观护制度,在不以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因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其参加庭审或参与调解的,由志愿者、社工陪同子女出席,安抚子女的情绪,化解子女的恐惧,为子女提供及时的关怀,保证子女不受他人干扰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0、法庭教育。家事审判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良社会风尚,倡导和睦的家庭关系,建立法庭教育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有法律上的评价,也应给予道德上的评判。法庭教育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庭审小结、调解、宣判等多个环节开展,对于当事人违背基本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助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五、具体工作要求

  21、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南京法院家事审判专业化起步于2013年下半年,应把握起步较早的优势,大胆探索,突破框架规定,将家事审判理念、家事审判机制以及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在司法审判中积极运用,充分实践,以改革成果指导审判实践,以审判实践进一步完善改革成果。

  22、统一部署,上下联动。以最高法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由市法院统一研究部署,提出改革基本方案和总体目标,各基层法院应积极参与,形成上下联动,避免只有市法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基层法院停滞不前的情况发生,全市两级法院应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共同推动改革发展。

  23、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充分认识并把握南京法院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结合的发展特点,进一步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互融合,进一步增强少年家事审判南京模式的品牌影响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充分借鉴少年审判较为完善的经验、机制,二者形成合力,共同发展。

  24、总结经验,适时推广。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基层法院应在市法院统一部署的改革方案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改进,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及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试点中应结合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注意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形成家事审判可复制经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