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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1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鼓法审委〔2015〕1号)

为便利群众诉讼,促进繁简分流,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1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银行卡纠纷;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7)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9)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小额诉讼案件的最高标的限额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定期变更。

2下列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纠纷;

(3)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当事人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6)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立案工作规定

3.符合本规范第1条情形,累计标的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立案庭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案号编立为:(年份)鼓民(商)初字第×号。

4.除劳动(劳务)合同纠纷外,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预收。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当向原告送达《小额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小额诉讼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见附件)。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庭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各业务庭,特殊情况下可在次日移送,并在案件信息系统及纸质立案登记表中标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审理工作规定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判庭在送达副本时,应当向被告送达《小额诉讼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见附件)。

8.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前述简便送达方式。

9.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可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但一般不应超过7日。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的,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举证期和答辩期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下,举证期、答辩期最长不超过15日。

10.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各业务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1.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2.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加强开庭前诉讼指导。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庭审程序可适度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原则上一次开庭,庭后五日内结案。

13.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经审查确认,当场履行完毕无给付内容的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不另行出具裁定书、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出具或有给付内容的除外。

1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化。针对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小的特点,简化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鼓励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但应当记载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及拒不执行裁判的法律后果。(见参考样本)。

1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庭长、分管院长书面批准,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四、小额诉讼程序终止

16当事人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异议成立的,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可以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7.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业务庭经审查属本规范第2条情形的;

(2)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等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

(3)当事人在开庭前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按照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将程序转化的事由和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记入笔录,并对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小额诉讼案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一周,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五、附则

18.本规范自下发之日施行。

19.本规范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1.《小额诉讼须知》

2.《小额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

3.《小额诉讼应诉通知书》、

4.《小额诉讼举证通知书》

5.《小额诉讼判决书参考样本》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须知


(   )鼓民(商)初字第  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银行卡纠纷;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7)物业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9)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3、下列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纠纷;

(3)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当事人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4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6、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三个月内审结。

7、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标准收取。

8、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9、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0、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审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

(    )民(商)初字第  号

     

你诉与    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单位)如变更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增加的诉讼费用。

三、你(单位)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诉讼期间,您可通过南京审判网登录我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平台(网址:https://www.njfy.gov.cn)进行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材料收转、预约法官、网上信访、判后答疑等事宜。

  年   月   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    )鼓民(商)初字第   号

我院受理的     诉你       纠纷一案,经我院初步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随文发送起诉书副本一份,并将相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书副本   日内可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正本  份,副本   份),交至本院。

三、你(单位)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反诉费用。

四、你(单位)对该案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我院审查后依法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书生效。

五、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六、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七、诉讼期间,您可通过南京审判网登录我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平台(网址:https://www.njfy.gov.cn)进行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材料收转、预约法官、网上信访、判后答疑等事宜。

   年  月   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    )鼓民(商)初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单位)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该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事人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二、你(单位)应当依照本院《举证通知》的要求,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四、你(单位)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年  月   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鼓民(商)初字第××号

原告×××(身份情况)

被告×××(身份情况)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2、……本院于20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清楚(简明扼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一×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