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市人大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要求,结合南京法院实际,现就做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探索出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制度机制,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2、严格依法有序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上升为法律,确保各项改革都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3、坚持在顶层设计框架下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一些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各项改革工作都要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内,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4、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本院的实际出发,同时要注重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兄弟法院的有益经验与举措。
三、试点内容、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28——65周岁;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农村地区和相对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企事业单位法务等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人员;
4、现役军人以及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警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
5、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在被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经审查认为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要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1、成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由市人大相关领导任主任,市法院院长、市司法局局长为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领导、市法院分管领导、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分管人口信息领导等为委员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名额确定。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结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为600名。
3、发布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4、随机抽选。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抽选范围和对象:在南京市11个区符合陪审员选任条件的选民中抽选。
5、资格审查。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对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请其对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确认。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听取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资格审查必须经“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确认通过。
6、确定人选。从通过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600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7、对外公示。市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将拟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提请任命。对公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名单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任命决定由市法院、市司法局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时,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报送省法院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9、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法院具体办理宣誓事宜。
10、岗前培训。由市法院、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民陪审员整个选任工作,由“人民陪审员选任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选任完成时间:8月底前。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1、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上述所列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由法院决定可以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具体范围,由市法院审管办牵头负责进一步制定细化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完成时间:8月底前。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方式
以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为方式,以探索大合议制为重点,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
1、完善启动机制。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均可启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经审查法院认为不适宜采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除外。
2、探索大合议制。积极探索重大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7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组成方式为4名人民陪审员加3名法官,或6名人民陪审员加3名法官。通过规范大合议庭审理和合议规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增强重大案件裁判的民意基础和民众认可度。
3、建立均衡陪审。根据市法院陪审员过去参审情况,市法院每名陪审员现每年参加陪审案件拟设定在4件至20件左右。
4、注重错时参审。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标注每个陪审员每月适宜的参审时间,参审困难的时间段不参与参审抽选。
5、设置权重参审。根据每位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设定个性化参审权重,参与参审抽选。
6、庭前随机抽选。开庭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确定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二次选定递补人员及顺序。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后,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及其用人单位。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方式和参审机制改革,由市法院审管办牵头负责,进一步制定细化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完成时间:8月底前。
(五)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
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1、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权。人民陪审员有权查阅陪审卷宗材料。承办法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需要介绍案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解答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法律问题。
2、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调查询问权。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询问人民陪审员是否有问题发问。同时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开展调解工作。
3、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权。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4、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签名确认权。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拟稿签名确认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审评议规则以及如何实现人民陪审员重点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由市法院研究室、审管办牵头负责,进一步制定细化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完成时间:8月底前。
(六)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
市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市法院合理确定参加案件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参审补助。同时,立足现有条件,尽力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市法院、市司法局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陪审员因履行陪审职责而受打击报复的,对实施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以妨碍诉讼处理,并视侵害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重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力,对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所发表的意见,均不得追究其责任。
注意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任职期间培训由市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工作,由市法院、市司法局协调配合实施。完成时间:试点期内。
(七)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
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积极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
人民陪审员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省法院、省司法厅备案。免职决定由市法院、市司法局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1、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
3、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4、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取在其所属辖区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给予其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3、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4、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工作,由市法院、市司法局协调配合实施。完成时间:试点期内。
四、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责任。担任改革试点任务的牵头部门及负责人要吃透文件精神,明确改革任务,选准改革重点,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落实计划,稳步有序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配合部门要主动跟进,密切配合,积极作为。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后续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具体工作由所涉审判庭负责。
2、始终突出重点,力求全面推进。立足南京实际,以探索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方式、参审机制改革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为重点,先行先试,全面推进。市法院在抓好自身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鼓楼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各有侧重,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局面。全市其他基层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本单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全市法院形成新的特色和亮点。
3、注重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法官充分认清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对法官司法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消除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各种疑虑,积极支持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对陪审制度的认同度和积极性,推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
4、积极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合力。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对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力争妥善解决。要主动向人大报告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建立完善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制,努力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如期完成,取得预期效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认真做好试点总结评估工作。市法院、市司法局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中期报告,于2016年4月底前,分别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17年5月前完成结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