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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病毒侵入电脑获取快递面单信息?上万个人信息被泄露
日期:2023-10-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随着电商平台的飞速发展

网购成了大多数人购买物品最方便快捷的方式

海量包裹发往消费者手中的同时

快递面单上的收件人姓名、家庭地址、电话等

隐私信息却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

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快递面单信息后

在网上明码标价批量售卖

轻轻松松就能赚大钱

安徽两名小伙偶然得知这一赚钱门路后

走上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歪路

……

案情回顾

去年,因投资屡遭失败,马某一直待业在家。一天,他偶然从网上了解到可以利用“木马”病毒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赚钱。马某瞬间来了兴趣,立即上网进行搜索。在浏览网站时,加入了几个聊天群。

群里经常有人发帖收购快递面单,一张快递面单因包含了公民个人信息,量大且需求多,收购价、贩卖价也非常可观。

马某看了非常心动,主动联系了四五个买家。买家称只要能搞到尽可能多的含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并转卖给他,就能轻松“赚外快”,于是,马某找到出单量较大的两家公司,趁公司没人在的时候,将“木马”病毒植入到电脑,并把获取的数据反馈给买家。

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马某找来安徽老乡王某帮忙。两人分工合作,由王某负责望风,马某多次潜入这两家公司安装“木马”病毒,窃得快递面单数据后进行出售。经查,2022年5月至6月期间,马某、王某非法获利4938个泰达币,折合人民币32000元。

庭审现场

9月21日上午,溧水法院对这起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刑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主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利用“木马”病毒窃取快递面单的作案手段,目前还比较少见。但因其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危害巨大。这些信息会体现出消费者的购买情况、生活习惯等,一旦泄露,将会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对象。此案系区域内首起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责的新类型刑事案件。因溧水的快递行业比较发达,物流园区也非常多,将巡回审判的地点选在溧水经济开发区前进社区居委会,邀请多家物流园区经理旁听庭审,目的在于敲响地方企业对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警钟。企业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应进行加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更需要每个公民增强保护意识,消费者在寄取快递时,尽量隐去具体楼层、门牌号,收件人不用留全名或用淘宝昵称;收取快件后,应及时处理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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