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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严必友诉被告吉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999号

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严必友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姜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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