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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杰诉被告董兴来与王嘉龙、徐艳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499号

董兴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与王嘉龙、徐艳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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