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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徐霞诉被告卞月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492号

卞月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审理,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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