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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倪福来诉被告王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338号

王保春:

本院受理原告倪福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姜沛

联系电话:025-8772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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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