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3151号
薛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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