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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丽娟诉被告薛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 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3151号

薛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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