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送达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魏从广诉被告周俊及被告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4383号

周俊:

本院受理原告魏从广诉你及被告江苏东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任涛

联系电话:025-56226635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