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740号
程良锋:
本院受理原告康振亚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姜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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