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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志明、胡永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2011号

鲍志明、胡永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赵怡

联系电话:025-562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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