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4498号
徐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管文盛诉被告徐青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4498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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