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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管文盛诉徐青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4498号

徐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管文盛诉被告徐青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4498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陈海燕

联系电话:025-5622663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