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301号
王绍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王绍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林
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965号
曹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968号
胡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三根与被告胡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洪蓝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林
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914号
陆祖华:
本院受理原告方富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1142号
彭欢、南京中韶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松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