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2052号
俞建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20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成家琼
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520号
张晓伙: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根与被告李述龙、张晓伙、彭红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352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建容
电话:025-5622665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号: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2613号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袁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德福
电话:025-56226669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公 告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何洋
电话:025-5622663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2162号
戴祖林:
本院受理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成家琼
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1182号
纪红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庆华
电话:025-5622666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140号
南京玉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成家琼
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207号
张明江:
本院受理原告倪秋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德福
电话:025-56226669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390号
朱志生:
本院受理原告彭信玉与被告朱志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4061号
曹国根:
本院受理原告夏明兴与被告曹国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洪蓝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卞红娟
联系电话:025-56226691
地址:溧水区洪蓝街道蒲塘集镇洪蓝法庭(加油站斜对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156号
陈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林爱付与被告陈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洪蓝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56226691
地址:溧水区洪蓝街道蒲塘集镇洪蓝法庭(加油站斜对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2588号
季磊:
本院受理原告高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波
电话:025-5622665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编: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