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27号
刘学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娉娉
电话:025-56226631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1940号
李武金、陈燕美:
本院受理原告欧怀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何洋
电话:025-5622663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编: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1387号
曹方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富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怡
电话:025-562266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2894号
甘义傲: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童清涛
电话:025-5622665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306号
徐衍福: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童清涛
电话:025-5622665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073号
陈孝冬:
本院受理原告汤同发与被告陈孝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2308号
张生兵: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满与被告张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2314号
高银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溧水胜银苗木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2314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成家琼
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