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鼓楼法院推行陪审制大合议庭效果良好
日期:2016-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开展陪审制大合议庭的试点工作基本考量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让司法深度体现民意。自2015年以来,鼓楼法院大力推进陪审制大合议庭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运行的情况

一是启动原因的基本考虑。“一审两陪”或者“两审一陪”的合议组织结构,使得缺乏内行经验的陪审员信服于专业法官。在陪审意见对裁判的影响力上,48.6%陪审员选择“没有影响”,40.6%陪审员选择“偶尔产生影响”。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都一定程度认为,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不大。为了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宗旨和功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裁判的可接受度,鼓楼法院决定选择代表性案件推行陪审制大合议庭。

二是适用范围与组成方式。2016年以来,鼓楼法院共审理了7起民商事、刑事案件,类型包括开设赌场、医疗损害、房屋买卖等,采用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3+4”模式的5件,适用“3+2”模式的2件,并大胆引入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大合议制主要适用于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充分发挥陪审员生活阅历丰富、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适用比例不超过普通程序案件的5%

三是信心提升与民主落实。在大合议制庭审中,陪审员参审信心得到较大的提升,75.1%陪审员在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时,选择了“会坚持个人意见”;当问及“发表观点信心比以往有无提升时”,79.2%的陪审员认为有很大提升;在问及信心提升原因时,66.7%陪审员选择了“陪审人数占优势,说话有底气了”,87.5%的选择“得到法官的尊重”,91.7%陪审员在法官有效指引下,“有话可说”。100%的陪审员指出,庭前法官会通知安排阅卷,与之前偶尔阅卷47.6%形成较大反差。62.5%的认为自己在庭审中会主动发问,较普通陪审30.6%“经常发言”提升了40.6%

四是适度区分与决策模式。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72.3%陪审员和69.5%法官认为陪审员审判权行使仅在事实判断上,同时为法官提供裁判建议,社会公众认可审判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艺理性。鼓楼法院在评议中适当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事实部分陪审员先行发言,法官予以指引;就事实审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采用票决方式,同时至少有法官和陪审员各一票的多数意见才能作为合议结论在裁判中体现,表决情况详细录入合议笔录和陪审员信息库。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审和事实审区分难。依据试点改革方案,陪审员在合议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体现民间智慧与司法逻辑取长补短的改革思路。但现实诉讼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并非想象中的界限明晰,其疆域往往模糊不定。基于社情民意的事实认定,也会触及法律适用,牵扯到证据分配规则,证据认定方法等专业理论,让法官准确厘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亦是此次试点改革的难点所在。

二是裁判经验与逻辑的混同。当今司法运作模式日益与生活常识、社会经验相疏离,法官成为一种需拥有专业技艺、思维模式、法律素养的职业。面对纷繁复杂的多样化纠纷、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和博大精深的法律规则,依靠大众思维和经验较难应对。从司法实践看,由于陪审员不具有法官的技艺理性和实践经验,即使通过集中培训也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外行对内行的信服使他们强烈的依赖法官。

三是法官指引与释明不充分。法官指示能鼓励陪审员独立发表质疑观点,有效防范群体思维,激励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规则的落实。目前法官指示主要适用于合议阶段,适用空间的狭小影响到陪审员对法律认知的获取,法官是否可能因此误导陪审员的独立判断,或带有法官自身理解而丧失其公正性和开放性,亦是试点设计时所担忧的。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强化法官指引的审判职责。基于照顾陪审员知识结构及易于理解原则,法官在庭前或者庭审之初,就需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诉讼程序做出相应的法律解说和法律提示,最好以问题列表的形式,就合议庭存在争议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当事人责任承担和分配、法律适用等方面归纳出具体、明确的表决事项。

二是强化陪审员的实质参与。一方面,法院和法官要改变改变裁判本位主义的观念,明确陪审员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另一方面,法官要尊重陪审员的职务行为,鼓励陪审员在庭审和合议过程中大胆发表意见。对陪审员的意见法官都须予以正面回应并加以论证说理,合议庭对该不同意见支持与否均应充分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三是落实合议规则的司法民主。要尊重和重视少数陪审员意见,而不是简单的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少数意见能够论证有力、逻辑清晰、分析更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时,要让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在进一步论证交锋中,大胆采纳少数意见,减少出现掌握真理的少数意见因决策的僵化形式被排斥在正确裁决之外,避免合议庭决策校正机制的失灵。

四是保障陪审员参与庭前程序。案件信息的获取是合议判断与决策的基础,陪审员只有尽可能多地参与审理全过程,才能给法庭评议带来异质性,为多种讨论方案和意见的形成提供可能。法官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阅卷的时间,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解释,对于未参加过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应当对庭审基本流程作介绍。

供稿:鼓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