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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我为群众办实事|巡回审判进社区 普法便民两不误
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1月12日上午,溧水法院民一庭来到东屏街道爱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张某某系东屏街道爱民村村民,平时在该村冻井塘处的承包地旁的一口水塘中取水、养鱼。前不久,一家名叫A的公司却将他起诉到了溧水法院,理由是其侵占了该公司承包土地上新挖的一口水塘。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原来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爱民村与包括张某某在内的村民约定,将村民承包的土地交由爱民村委会统一出租,并收取租金。2017年12月31日,爱民村委会(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东屏街道爱民村1290.7亩土地的承租经营权出租给A公司(乙方),并签订《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A公司租用土地后主要从事水产养殖、果蔬种植、有机水稻种植、大棚蔬菜等生产经营。期间,土地进行了一轮平整,张某某在冻井塘处承包地旁的那口水塘也被填平。因原使用的水塘被填且未获得租金的情况下,张某某便占用了A公司新开挖的水塘,沿塘围网养鱼,还在旁边搭建了简易棚。A公司知晓后便书面通知张某某停止侵害,腾让侵占水塘,恢复原状,但张某某却置之不理。无奈,A公司只得起诉至溧水法院。

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李刚将庭审现场搬到了张某某所在的社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该案,并邀请了30多名社区群众参与旁听,南京、溧水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的审判过程也进行了跟踪报道。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溧水法院认为原告A公司与爱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承租土地及涉案水塘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权。被告张某某沿塘围网养鱼、搭建棚子的行为妨害了A公司对涉案水塘的占有使用,原告有权依法请求其排除妨害。承办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涉案水塘边搭建的棚子及围网,捕捞其投放的鱼等养殖物,恢复水塘原状。
“农村土地流转进行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广大村民也能从中受益,领取到一定的租金增加收入。然而却有部分村民非法侵占流转土地,极大损害了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也损害了集体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区法院此次将庭审地点选在东屏街道爱民社区,也是将普法宣传送到村民家门口。希望广大村民能从集体利益考虑,诚信经营,为乡村振兴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承办法官李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近年来,溧水法院积极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将服务关口前移、主动作为,以减少诉累、止争息诉为目标,强化巡回审判力度,选取最贴近群众的案例进行生动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用大家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