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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日期:2020-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611日上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经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由于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该院邀请了8名来自永阳街道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进行现场评议。江苏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溧水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前往现场报道。

法院查明,20191028日下午,准备至溧水区中山东路小学门口接孩子放学的家长薛某驾驶越野车由溧水区永阳街道石燕路右转进入中山东路后,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突然左转,正好妨碍了由石燕路左转进入中山东路的一辆小货车的正常通行,货车司机杨某与薛某因此发生了口角争执。之后,小货车司机杨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的双黄线并绕过薛某的越野车往前行驶,薛某紧跟着驱车加速追赶,此后该二人驾驶各自车辆在沿中山东路小学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追逐竞驶、相互别挡,最终致使二人所驾驶的车辆因相互别挡而发生碰撞后方向失控,分别撞上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2辆轿车车以及停放路边1辆轿车,造成5车受损、2人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二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随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对上述追逐竞驶的起因、经过相关事实均供认不讳。案发后,二人共同赔偿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660元并已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薛某、杨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涉案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最终量刑如下:薛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及法官提醒: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件往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醉酒驾驶其实仅是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之一,刑法还规定了追逐竞驶、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另外几种构罪情形。本案因日常驾驶中的偶发矛盾引发,双方因赌气而追逐竞驶并造成事故,结合案情已达到情节恶劣标准,最终被依法定罪判刑,教训显然十分深刻。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多一些礼让,多一些文明,行车过程中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当“路怒族”,勿开“斗气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