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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刑二庭会同溧水法院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旁听一起电信诈骗二审案件(图)
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017日,市法院刑二庭选择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在市法院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会同溧水法院邀请南京市及溧水区人大代表十余人旁听案件庭审并召开座谈会。

 

该案系一起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溧水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12月,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经预谋,由董某某将其为实施诈骗所用而事先购买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余某某,并安排余某某负责取款。随后,董某某冒充代办高额信用卡中介工作人员及平安银行工作人员,用手机联系被害人胡贞东,以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先后以缴纳材料费、中介费、信用卡做流水、提高信誉度等理由从胡贞东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7.04万元。后余某某根据董某某的安排从上述银行卡内将赃款全部取出,并按事先约定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余元,余款为董某某非法占有。溧水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董某某、余某某均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溧水检察院以一审法院未认定余某某为从犯,对其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引导检、辩双方围绕是否应当认定余某某为从犯、原审判决对二上诉人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市检察院发表了支持抗诉意见,认为董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余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案发后,余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其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查明了案件事实,检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市法院刑二庭介绍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面临形势及南京法院依法惩处电信诈骗的相关做法,溧水法院介绍了该院今年以来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代表们一致认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应当依法从严打击。通过旁听案件庭审,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全面、深入了解了案件本身及其背后的情况,对此类犯罪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溧水法院的判决不仅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也顺应了当前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