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是推进能动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当前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似乎走到了瓶颈状态。司法建议反馈率低是全国各级法院都面临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面,司法建议规定不全。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散见于若干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司法建议制度。三大诉讼法中,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提及司法建议,而实践中法院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界定的范围,关于司法建议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已经严重脱节。
二、司法层面,司法建议质量不高。目前,法院越来越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不断推进,这势必会加大法官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工作量,随着法院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加之案结事了的工作压力,如何出具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并兼顾办案,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三、被建议单位层面,司法建议不受重视。一些被建议单位不明白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用意何在,对司法建议置之不理。还有一些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顾虑重重,认为发出承认问题的复函会成为对本单位不利的证据,担心复函会成为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依据,在复函中承认过错有损颜面,更担心新闻媒体会借题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溧水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的立法规定。为避免造成三大诉讼法立法重复和浪费,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以及被建议单位的复函(告知法院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应说明理由)以及对司法建议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可强调被建议单位应及时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
二、确立司法建议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当前单纯以结案率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做法,无法激励法官积极从事案件审判之外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将提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内容,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以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反馈制度。对发出的司法建议,承办法官应定期追踪回访,向被建议单位了解落实情况,做好记录。对于拖延、不予回复、整改不积极或不到位的单位,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商讨措施,可以采取当面座谈、上门交流等方式,促使其落实整改。对于影响力比较大的司法建议可以尝试公开,增强媒体、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