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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图)
日期:2015-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要予以打击以有效遏制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最近,溧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为:2008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赵某某等人借款人民币58万元,到期后未归还。2009年12月24日,赵某某等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09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墙体材料厂所有设备予以查封。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应还款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上述义务。2010年3月9日,法院因申请人赵某某等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3月28日、2010年5月13日裁定书冻结被告人郭某某在砖瓦厂、墙体材料厂的拆迁补偿款,以人民币60万元为限。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70.8万元,并将查封的设备私自处理,但其获得上述款项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2年3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归还欠款人民币50万元,赵某某等人对剩余款项均表示不再追要。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能积极偿还其所欠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朱道海)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