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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分析子女抚养类纠纷成因并提出审判对策
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加,子女抚养案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2005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纠纷共119件,案件数量稳步上升,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数量更多。我院经调查发现,涉及子女抚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第一,子女抚养纠纷主要来自于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博弈。由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涉案子女基本上是独生子女,所以比较多的是夫妻双方都主张抚养权。但也有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双方均考虑再婚,嫌孩子是累赘,或者是双方经济条件太差,无力抚养孩子。 

        第二,子女抚养纠纷的另一产生原因在于抚养费问题。从我院审理的抚育费案件看,随着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许多离异家长抚养单亲子女经济上负担不起,反映在判决给付抚育费的数量上,也是逐年增长的趋势。

        第三,子女的姓名变更、教育方式、财产处理等方面纠纷也是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类似的监护权制度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如何处理子女的姓名、财产、教育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父母往往意见不一,导致父母在离婚后,就此类问题诉诸法院。 

    针对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我院提出三项措施积极应对,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加强子女抚养案件的专业审判。为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我院在民一庭和派出法庭分别成立了由审判经验丰富、长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专司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第二,加强子女抚养案件的调解撤诉力度。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我院采取用庭前调解、庭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站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冷静、理智的处理婚姻纠纷。通过调解撤诉工作,尽量使父母与子女化解矛盾,和睦相处,促进社会和谐,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三,对于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的审理和执行,我院实行"四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收费从优的原则,为子女抚养类纠纷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地审结了一大批涉子女抚养纠纷,有效的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人:溧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