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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四条标准”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日期:2013-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今年以来,溧水法院紧密围绕“三评查”活动,为确保让当事人拿到一份公正、明白的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认同度,认真研究,及时总结,通过深入探索得出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四条标准”,并在全院范围推广使用。

    一、逻辑推理严密。案件事实要与法院所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要依据证据,详细阐明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的理由。对具体适用法律某一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予以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详尽法理解释,以向当事人昭示所选用法条的原因及其内涵,达到明理的目的。

    二、文书语言中立。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两部分应当基于审理整体情况,对所采纳的原被告诉辩内容进行重新组织和严谨归纳,杜绝套用“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因文书语言带有倾向性而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在阅读裁判文书过程中产生“偏听偏信”、“先定后审”等先入为主的疑惑。

    三、语言风格得当。要区分当事人主体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和司法需求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文书要深入浅出、确保当事人易读易懂,商事裁判文书要确保法言法语的运用精确无误、充分展现专业法律水平,做到文书法律专业性与通俗易懂性兼顾,使当事人既感受到国家法律权威,又明悉官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四、注重类案裁判效应。对于事实和理由类似的案件,要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自身特点,在文书中让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在文书中既能看到本案与类案的相似之处,更要明白自己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差别和不同,使其真正明白法院支持与否定自己诉辩的理由,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统一。(洪蓝法庭 尹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