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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 驾考“包过”?组团帮学员“作弊”,结果……
日期:2023-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考生因考试作弊被抓进了监狱

狱友问他犯什么事进来的

他苦笑回答

“我是考进来的”

这虽然是网上的一个段子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有不少人因急于求成

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中动起了歪脑筋

为了能“不学而过”

杨某、丁某、王某三人“帮助”考生作弊

在场内场外上演了一场“窃听风云”的戏码

最终

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三人成师,一拍即合另辟赚钱门路

杨某是A驾校的股东,平常除了负责驾校的管理和招生工作外,还顺带教学工作。2021年6月下旬,正值暑期驾考高峰,一个学员找到杨某,称其有个朋友考不过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希望他能帮忙。杨某听后觉得此事不妥,但对方承诺事成后可给予一定报酬。偶然情况下得知B驾校的丁某有门路,于是,杨某找到丁某,一番商量下,找到了能专门搞驾照理论考试作弊的周某(另案处理),由他担任“技术”指导。

但丁某却转头一想,如此大费周章帮助一个学员考试“包过”有点浪费资源,认为可以多找几个学员一起。于是,两人又找到了C驾校的教练王某,由他负责帮忙介绍学员。就这样,杨某、丁某、王某三人一拍即合,一条赚钱的门路搭了起来。

“技术”支持,考场上演,窃听风云

在考生进入考场前,担任“技术”指导的周某为考生换上一件“内有乾坤”的T恤——内侧贴有微型摄像机,同时将一个入耳式米粒蓝牙耳机塞进考生耳朵,成功混入考场。

考生考试时,可利用T恤胸口的微型摄像头,获取考题,由场外的李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作答,再通过发射器及耳机将答案告知考生。

结果,场内“画面”没传来,反而传来了考生一进考场就被逮个正着的消息。

经查,杨某等人组织了九人考试作弊,共计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判决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某、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杨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案发后,三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杨某被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被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被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可见,驾考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是一门正经的“国家考试”。

所以,

别拿驾考不当正经考试。

当下正值暑期驾考高峰,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学驾驶应至正规驾校培训机构报名,切勿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驾照。一旦参与考试作弊,考生会被取消成绩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驾照考试无“捷径”可走,切勿以身试法,唯有学好技术才是根本和保障,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知识延伸

此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包括以下几类: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