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法官助理的裁判文书写作水平,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理,现将11月19日市法院审管办副主任赵坤讲授主题为“裁判文书的质量管理”的授课内容进行整理归纳如下,请全体法官、法官助理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裁判文书制作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关于裁判文书的要素和文书格式、标点符号、数字使用、印刷规范等技术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即关于文书制作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变通的空间。对于裁判文书正文内容、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
二、裁判文书格式要求
(一)要素要全
1.裁判文书应如实反映审判经过,即写明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审理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以及诉辩意见等;
2.对于当事人诉辩意见,应当在保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进行概括、归纳,对错别字、表述不当、格式不规范的应予纠正。
(二)特殊术语规范使用
1.缺席审理的,在审理经过部分应当表述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2.“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不应表述为“现已审理完毕”;
3.“事实和理由”不能写成“事实与理由”;
4.在裁判理由的最后的总结性评述,应当以“综上所述”引出,不能写成“综上”;
5.裁判引用法条正确的表述是“依照”,而非“依据”“根据”。
(三)排版规范
1.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分行表述;
2.两名代理人不同身份的,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前,外单位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在后;
3.杜绝使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如果落款单独在一页的,应当通过调整行距解决。
(四)常见格式规范
1.出生年月日应该写“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不应写成“某年某月某日生”;
2.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不要求注明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我院采用裁判文书统一不注明身份证号码和机构代码(结案前要核对系统内录入的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是否与纸质卷宗材料一致);
3.代理人的表述内容:代理人是近亲属的,近亲属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即可,无需写出生年月、民族等信息;代理人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及推荐的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名称;
4.立案时间应表述完整为“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不能简单表述为“立案受理后”;
5.如果不是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项中不能遗漏“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6.防止漏写、多写迟延履行责任告知。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写迟延履行责任告知的内容;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后面应告知迟延履行责任(2023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迟延履行责任条款为第二百六十四条);
7.诉讼费用应表述为“案件受理费”,不收取应表述为“免予收取”,不能写成“本院不予收取”或者先减半再免收,更不能写成“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某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五)法条引用规范
1.不能遗漏引用程序法;
2.不能引用会议纪要、答复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可以用于说理);
3.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要准确,尤其是司法解释的表述,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注意排查法条、司法解释是否存在,名称是否正确。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文字问题
1.错字、少字、多字;
2.案号书写错误;
3.计量单位书写错误;
4.落款时间书写错误(落款日期应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即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
(二)措辞问题
1.用词重复;
2.表达模糊;
3.语意矛盾。
(三)标点符号问题
1.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但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2.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例: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准区(原白下区)大阳沟30号危旧房改造地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变更建设业主名称核准决定书》(宁发改投资字〔2013〕643号);
3.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不能写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详见审判管理工作通报2022年第48期《民事裁判文书中11种常见标点符号误用情形》。
(四)当事人表述问题
在裁判文书中不要只用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不使用姓名或名称,这会给二审法院使用一审裁判文书带来很多不便。建议不要只使用诉讼地位,如“原告陈述”“被告辩称”可以表述为“×××陈述”“×××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