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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玉兰诉被告武华明、南京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6107号

武华明、南京苏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6107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姜沛

联系电话:025-5622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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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