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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继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7279号

朱继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三楼第二法庭(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0号区政府西门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殿龙

联系电话:025-5622662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0号(区政府西门旁)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