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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龙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军、张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458号

南京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军、张晔: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禹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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