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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伟诉被告吕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440号

吕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保全裁定书及保全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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