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834号
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承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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