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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承聪诉被告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834号

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承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任涛

联系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