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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陶小军诉被告朱春喜 与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处房办事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1476号

朱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陶小军诉你与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处房办事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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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