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668号
杨红顺:
本院受理原告徐士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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