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565号
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邓成康
联系电话:025-56226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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