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088号
曹友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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