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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龙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军、张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10-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458号

南京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军、张晔: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禹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人:蒋敏

联系电话:025-5622668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