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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澄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5203号

钱澄: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赵怡

联系电话:025-5622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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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