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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戴至洲诉被告董文军、董希文、倪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4921号

董文军、董希文、倪军:

本院受理原告戴至洲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邓成康

联系电话:025-56226651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