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7民初1476号
朱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陶小军诉你及第三人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保全回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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