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513号
卢利平 、李桂春: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保与被告卢利平、李桂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5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高传法
电话:025-5622666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号: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754号
王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李四伟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575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高传法
电话:025-5622666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号: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4273号
蒋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严家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倪智
电话:025-87728092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531号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潘国银诉被告张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殿龙
电话:025-56226627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0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4988号
南京宇英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华化工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7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成家琼
电话:025-56226643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567号
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士根与被告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蓝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卞红娟
联系电话:025-56226691
地址:溧水区洪蓝街道蒲塘集镇洪蓝法庭(加油站斜对面)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7民初587号
丁浩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珊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先木
电话:025-56226639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5565号
易本河:
本院受理原告广德昊宇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保全裁定书、保全回执、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