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初心不与年俱老,奋斗永似少年时。我是蒋敏,一名已工作十余年却依然激情满满的法官。自2016年进入溧水法院,先后在少家庭、民二庭工作,审结案件2000余件。
家事审判
用“心”出发,用“情”办案
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在婚姻中彼此折磨的夫妻,在家庭里备受冷落的孩子,老屋内盼望赡养的父母。一落笔,就是夫妻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一裁判,就是孩子完全不同的成长环境;一调解,就可能挽救一个幸福的家庭。
从事家事审判七余年间,我最难忘的是那起植物人离婚案。小李和小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却在2016年的某天突遇交通事故,小李受了轻伤,而小孟受重伤成为植物人需长期住院治疗,花费了几十万元的救治费用。起初,小李和小孟的父母一起尽心照顾小孟,后来小李忙着工作挣钱,到医院的次数渐渐少了,小孟父母的怨言也渐渐多了起来。后来,因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双方又产生了矛盾,信任越来越少。最后,小李决定起诉离婚。
2022年,小李第三次要求离婚的案件分到了我手中。我知道,这个案子是一个大难题。因为,我不能仅仅体谅小孟的现状、小孟父母的痛苦与不易;还要考虑,小孟已然成为植物人多年,小李却还年轻,他想离婚,也是人之常情,强行维持小孟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已无意义。但一纸离婚判决书易写,如何解开双方的心结、化解双方的矛盾,尤其是如何保障小孟后续的生活,却很难。
为了更好地促进案件解决,我常常找小李沟通,还多次利用休息日到病房去看望小孟和他父母,与他们拉家常、聊小孟的康复情况,也坦诚案件的进展及趋势走向。虽然沟通顺畅,但小孟的父母坚持不同意小两口离婚。
在我难以说服小孟父母有点灰心的时候,遇到了小孟和小李年仅10岁的儿子。看着这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围着病床叫着“妈妈、妈妈”,我不由得感到一阵心酸,于是强打起了精神,继续做小孟父母的工作。沟通过程中,小孟父母提到一直住在医院确实不方便,医生也建议小孟出院;但是家里的房子拆迁后安置房还未分配,出院后“无家可归”。于是,我向小孟所在街道的拆迁安置部门反映小孟家的特殊情况,建议他们在分配安置房时能优先考虑。拆迁安置部门也很同情小孟的遭遇,表示同意。眼看出院后的住处将有着落,小孟父母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离婚可以,但要求小李补偿小孟200万元。小李表示为给小孟治病,家里花费不少,已经没有多余的钱可以补贴小孟,最多只能给5万元的补偿款。我一边向双方反馈对方的经济状况和困难,一边与双方商量该如何共同努力让孩子健康成长……终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为调解的重要突破口。慢慢地,小孟父母的期望从200万元降到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小李家可接受的金额也从5万元变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尽管我们已做最大的努力,双方之间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怎么办?双方的亲戚能不能帮忙劝一劝呢?几通电话打过去,双方的亲友纷纷表示不适合出面。还有谁可以帮忙呢?
“走,我带你去找他们社区书记”,庭长带着我来到双方所在社区,向社区领导介绍案件情况、调解进展。两家所在社区书记非常重视,纷纷表示由他们出面再找双方商谈。一周后,调解方案终于谈成了!小李和小孟调解离婚,小李给付小孟补偿款46万元,孩子由小李抚养,小孟无需支付抚养费,小李定期将孩子送至小孟父母处陪伴小孟和小孟父母。
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我为小孟父母办好了领取案款的手续。他们双方不再针锋相对,咄咄逼人:小李及其家人对小孟父母的理解表示感谢,并表示以后有事需要帮忙可以随时找小李,小孟母亲则不停地叮嘱小李一定要照顾好孩子,要按时带孩子去看望他们……
守好一个“小家”,护好一个“大家”。家庭安宁关系社会稳定,处理家事纠纷,不能照本宣科生硬地适用法律条文,更需要洞悉人心、通达事理,在依法审判的同时还要能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这无不考验着每位家事法官的耐心与爱心、智慧和勇气。
商事审判
用“理”定争,用“智”解纷
2023年5月,因工作需要,我从家事法官变成了商事法官。审理案件类型的变化意味着办案方式和思路要随之转化,如何适应新角色成为一大难题。商事案件专业性强、审判效率要求高,对区域营商环境影响重大。商事案件成功调解,不仅能高效解决纠纷,还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促使双方继续合作。
2024年10月,我收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浏览卷宗后,我发现案件虽然存在反诉,但事实比较清晰,只是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解决方案,于是我将双方约到法院做调解工作。
一进法庭,乙公司便开始诉苦:
“法官,我们供给甲公司的模具都是根据他们的设计图制作的,我们认为符合设计就可以了,从来没有哪家公司要求对模具进行称重”。
甲公司也不甘示弱:
“法官,我们肯定是对模具的重量有要求才在合同中专门对重量进行约定呀”。
在双方争执的过程中,我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乙公司为甲公司设计、制作模具,双方在合同中对模具的重量、以重量计算价格的结算方式以及模具重量不足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但乙公司只关注了模具的形状、技术,却忽视了甲公司对模具重量的要求。甲公司收货称重后发现模具重量与合同约定相差较大,便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模具重量差额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不再支付预扣的质保金4万元。乙公司却认为虽模具重量存在不足,但模具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可以正常使用,甲公司在称重时未通知乙公司到场确认,且遗漏了部分模具的称重,模具重量的误差并没有那么大,故其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模具加重。
显然,要促进双方顺利调解,首先要确定乙公司能否通过为模具加重的方式解决模具重量不足的问题。我当场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该类模具只能在模具的垫脚上加重,但若加重不当,容易对模具生产出来的零件质量存在影响,看来甲公司不同意为模具加重不无道理,于是我让甲公司先在法庭外等一等,我留在法庭和乙公司进行沟通。我将查到的内容讲给乙公司老板听,并向其释明,既然双方已在合同中对模具重量作了明确约定,且双方的价款结算是以模具重量为基数,模具重量不足,甲公司要求返还重量不足部分的价款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也合情合理合法,与其争取不可能的解决方案不如想着和甲公司协商减少返还的金额。乙公司老板听了之后,连连点头,说:“蒋法官,麻烦您帮我做做工作,公司现在有点困难,一次性要拿出这么多钱着实无能为力,而且模具重量的误差确实没有那么多。您看看,甲公司预扣的4万元质保金我们不要了,再返还他们三四万行不行”。
于是,我来到法庭外,为甲公司算起了账:双方约定允许模具重量有10%的误差;称重时未通知乙公司到场确认,现有证据显示确实存在漏称的部分;尚欠乙公司4万元质保金……种种情况算下来,扣减相关款项后,乙公司最多需要返还五六万元(违约金除外),但若调解不成,需组织双方对模具重新称重,势必影响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如乙公司一次性返还4万元彻底解决此事。甲公司代理人沉思良久后向公司领导请示,但甲公司领导坚持最少6万元。
为促成和解,我提出新的调解建议,双方各让一步,以5万元了结此案。在法庭里做通乙公司的工作后,我便用甲公司代理人的手机和甲公司领导“直接对话”,将种种情况为其更加详细地分析了一遍,建议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能尽快地拿到款项弥补损失,不如再给乙公司一个机会,以5万元握手言和,希望大家以后能长长久久地合作。甲公司领导最终笑着答复我:“蒋法官,您说得对,这个方案我同意了,麻烦您督促对方尽快付款”。双方终于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一周后,乙公司如数支付了款项。双方又开始了合作。
岗位虽有转变,初心始终如磐。法庭内外,家事商事皆是民生事。实实在在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法官时时刻刻放在心头的大事。不坠丹心,不负来时,我将以赤诚之心守护公平正义,以智慧之光点亮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