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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司法改革 | 建立“诉讼保”工作机制精准助企纾困
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保”工作机制精准助企纾困》入选南京法院司法改革典型案例选编(十六)。

溧水法院加强司法与金融单位协同联动,出台《溧水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引入银行保函提供反担保助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创新建立“诉讼保”工作机制,通过引入“银行担保前置程序”,对合作银行同意提供反担保的企业,法院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暂缓、解除或免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诉讼对企业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充分调研,回应需求

找准改革创新“公约数”

一是着眼实际,审视滥用财产保全现象。发现问题思初衷。院领导在司法实务、走访企业交流座谈及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现象,既扰乱被申请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浪费司法资源,产生建立本区域范围内优质诚信企业白名单机制的工作思路,将涉诉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是积极调研,借鉴外地法院先进经验。带着问题寻答案。主动走访外地法院学习交流保全工作业务,详细了解相关业务运行模式、主要优势及具体操作流程,深入探讨优质企业的确定标准,初步研判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思考应对推进。

三是因地制宜,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剖析问题谋出路。秉持“能动、全面、善意、文明、创新”的司法理念,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多次协同发改、工信、人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商讨论、交流意见,综合考虑多方意见后,确定率先在溧水农商行进行试点共创。

精准施策,创新作为

画出司法+金融“同心圆”

一是优化惠企“白名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优质诚信企业“白名单”机制,与银行签订《“诉讼保”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由银行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甄别,向法院提供《“诉讼保”市场主体备案清单》,明确“诉讼保”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担保额度等。对于进入“备案清单”的市场主体,法院直接将其纳入免保、缓保范围,若出现涉诉情况,法院及时通知银行,由银行与法院对接出具保函;对于未进入“备案清单”的市场主体,银行出具保函后,法院亦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是降低诉讼“负影响”,善意文明执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法院与银行对涉企经营信息与诉讼信息实时对接互通。对“备案清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出现重大风险隐患问题,或出现不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情形的,可即时调整退出,已开具保函的按照保函内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当被担保市场主体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应先执行其银行存款,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况下,才向银行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通知银行在担保金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

三是缩短清偿“服务链”,实现多赢共赢。聚焦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目标,广泛开展联合调研,与合作银行共同打造更快捷、更智能的“司法+金融”服务实体机制。通过出具保函为企业提供担保,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大程度避免或降低因诉讼保全行为对市场主体在融资、招投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将银行作为提供保函的主体,不仅可以得到保全申请人信任,有利于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履行,也有利于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扶持企业生产发展。

以点带面,示范合作

种好助企纾困“试验田”

一是机制创新,示范合作起实效。“诉讼保”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拓宽担保渠道,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司法+金融主动作为、协同服务的创新之举。试点之初,法院通过邀请区域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意愿比较强的溧水农商行先进行合作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将愿意开展“诉讼保”工作机制的银行纳入,进一步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和惠企范围。自2023年6月底试运行“诉讼保”工作机制以来,溧水农商行已为辖区内5家优质企业签约授信,并将30家企业纳入“备案清单”,2家企业成功通过银行担保函方式解除保全措施。

二是以点带面,拓宽惠企渠道和方法。下一步将争取在发改、工信、人行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通过企业申报、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筛选、择优推荐的形式确定“白名单”企业,并适时拓宽“白名单”企业的保全担保渠道,如“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的、保全申请人的,允许其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避免资产占压,降低保全成本,缩短保全期限,提高保全效率;作为被告、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优先在其自愿提供担保资产内进行等方式,加大对“白名单”企业的涉诉“实惠”。

三是长效治理,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白名单”企业进行可持续化动态管理,创设市场“诚信标尺”,让高资信企业尽享“诚信福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减轻企业维权成本的同时,将诉讼保全制度落到实处,并充分发挥“诉讼保”工作机制的辐射效应,调动“白名单”企业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成为诚信合规市场主体的典范,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不断升级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