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快讯

法院快讯

【法官说法】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日期: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找该高速公路管理者索要赔偿吗?

今天小编向大家介绍一篇

溧水法院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郑娉娉法官编写的《无书面合同情况下权利义务的认定——客运公司诉高速公路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客运公司系苏XX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从事客运业务。2019年1月6日21时,原告单位驾驶员徐某驾驶苏XX大型普通客车沿某高速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185KM处附近时,与架于路面上方且下垂的通讯线缆相撞,造成苏XX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修理车辆花费了64000元。原告将高速公路公司(事故路段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矛盾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高速公路公司应否赔偿客运公司因案涉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溧水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事发路段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原告付费进入该高速公路,与被告之间成立有偿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行驶。原告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架于路面上方下垂的通讯线缆相撞的事故,对于事故地发生原告无过错,而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适用于当时的法律规定,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那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该高速公路系由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客运公司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驶入该路段,交纳通行费用,是为了享受通行服务,该通行服务首先应确保通行安全、无障碍,其次应当是便捷、高速通行,该公路收取费用即应视为有偿服务合同生效,其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履行对公路及相关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义务,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通行。根据高速公路公司一审陈述,其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已发现通讯电缆脱落的事实,但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案涉车辆在该公路行驶时,与架设于公路路面上方下垂的通讯电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毁,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