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依法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期,溧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2016年7、8月份,在得知该公司的下心盘、整体上心盘等物品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鼓楼法院提出异地查封申请,将上述查封物品先后存放于他人公司内。后徐某等人擅自将上述查封物品予以变卖,共获利370余万元,其中,徐某分得17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主动将其分得的违法所得170余万元退至法院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伙同他人将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溧水法院依法将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时发还被害单位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将上述款项分配给该公司118名债权人,切实维护好债权人权益。
法官说法
法律不是儿戏,藐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的查封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身试法,明知公司下心盘、整体上心盘等物品已经被法院查封,蔑视法院已经作出的查封措施,仍伙同他人将上述查封物品予以变卖,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最终被告人徐某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保持对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还妥善引导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时发还被害单位,切实维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