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4月7日上午, 江苏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分别将两面写有“企业护神,祛邪扶正”、“执法有方,老赖克星”的锦旗送至溧水法院,表达对溧水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感激以及对执行干警尽心尽责执行有方的敬佩。
2015年申请人南京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台定向钻机租借给被执行人,并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为30800每月,支付时间为每月26日。合同中明确规定,如租金超过3个月未付,被执行人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外,申请人公司有权将租赁物回收。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朱某交付了设备,朱某支付了四期租金后,未再支付。申请人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未果,于2017年6月诉至溧水法院,要求朱某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案件经审理,判决朱某支付南京某投资公司未付租金及违约金345000余元并返还租赁设备。判决生效后,朱某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戴祖庆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是河南许昌人,租赁物已被其转移至河南,具体位置不详,执行受阻。戴祖庆与实施团队卞卫明副科长共同研究执行方案时得知,租赁物系江苏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每一台设备都有相应的编号,并装有GPS定位系统。得知这一重要信息后,执行员戴祖庆立即对该设备进行定位,并与卞卫明副科长赶赴河南平顶山某工地。找到并查封标的物后执行又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该设备较庞大,并且履带疑似被可以改装,异地扣押受阻。执行员只得暂时就地查封该设备。谁知两周后,该设备被案外人朱某某擅自以58万元的价格卖到了山东。执行员多次前往山东、河南多地执行,查实该案外人是被执行人的亲戚,并找到了案外人朱某某本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除截止2020年3月18日,法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钱款共计216000元整支付给申请人外,对于原判决的执行,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朱某不再返还钻机设备,采取折价赔偿和承担利息方式再支付49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起分48个月付清。第三人朱某某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该协议时作为第二顺序偿还义务人。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由被执行人提供另两名担保人进行担保并签字。